广州大学教学科研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时间:2024-10-10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学科研类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行为,根据《广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穗财资[2022]24号)、《广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广州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广大〔20231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登记在学校固定资产账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的教学科研类固定资产,包括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家具、用具等(以下简称设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报废处置是指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需要进行固定资产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设备报废处置必须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履行逐级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设备报废处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报废处置的监督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报废处置申请和初步审核工作,对拟报废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设备使用人对拟报废设备的技术指标、完好状态、维修历史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报废原则、程序及审批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规定最低使用年限或使用寿命(以下简称最低使用年限),使用性能低、精度差、技术落后,达不到教学科研等工作要求,且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

(三)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且不能改装利用,需要强制报废的。

第六条已达到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设备,安全评估达标后应当继续使用。各使用单位须从严控制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设备报废。

第七条报废流程及程序

(一)设备使用人提交报废申请

设备使用人提交的报废申请应列明拟报废设备的基本情况及报废原因,总结设备使用效益经验,待报废申请经使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资产系统中同步提交报废处置。

(二)使用单位审核

1)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人的报废申请,核实后对拟报废设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调剂需求的设备,由需求人在设备管理系统提交调剂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核同意后,原报废业务流程自动终止,改为设备调剂,盘活设备资产。

2)对公示后无调剂需求的拟报废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专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进行技术鉴定。

单价1万以下的设备,专家组不少于 3 人。

单价10万元以下的设备,专家组不少于 3 人,其中原二级单位外的专家不少于 1 人;

单价 10 万元(含)以上,40万以下的设备,专家组不少于 5 人,其中原二级单位外的专家不少于 2 人。

单价40万(含)以上的贵重(大型)仪器设备,专家组不少于 5 人,其中原二级单位外的专家不少于 2 人,校外的专家不少于 2 人。

专家组须到现场逐一查验拟报废设备实物,根据设备实际状况作出报废鉴定意见,对于有维修使用价值的,须驳回报废申请,由设备使用单位维修后继续留用。

3)使用单位对专家组技术鉴定同意报废的设备进行审核。使用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在资产系统中同步审核报废处置。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复核对使用单位汇总提交的报废申请、单位集体决策文件、技术鉴定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并加具意见上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拟报废设备中,如有学校对口帮扶单位可再利用设备,由学校对口帮扶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原报废业务流程自动终止,改为设备捐赠,按流程报学校审批。

(四)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加具意见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资产处置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提前报废

从严把关提前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原则上不作报废处置。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报废处置的,使用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报废

从严把关单价40万(含)以上的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报废。各单位应加强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后续升级改造,确需报废处置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全程监督,需残值回收的,按委托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条 设备报废申请应在拆卸前提出,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待批复后才能拆卸。在报废批复前,严禁擅自处置,应保持资产原来状态,防止失窃等。

第三章  报废设备处置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学校决议文件对批准报废的设备进行处置下账,并将下账设备清单通知相关单位。各单位根据下账设备清单清点收拢实物并妥善保管,保持实物的相对完整,及时对接搬运处置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清点和回收。

第十二条学校批准报废,确无再利用价值的报废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学校规定选取有相关资质条件的企业参与回收工作,每次邀请不少于三家公司参与竞价。竞价过程公开、公正,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商。

第十三条对带有放射性、腐蚀性或涉毒性等危险源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在拆卸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按照相关要求先行对危险源进行清除。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放射性装置等报废的特种设备,其处置按照国家或地方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报废设备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全额上缴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或坐支。处置资产残值的收入原则上当年汇入学校账户。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需要留存收藏或转为教学演示用具的报废设备,在报废申请中需要单独提出并列明理由,同步在报废审批流程中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实施。上述留用的报废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留用去向,各二级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已作收藏留用用途的报废设备不再具有利用价值时须交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资产处置监督制度,校内各单位须严格落实内控制度要求,自觉接受纪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审计和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废处置进行审计或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各单位须积极配合上级部门以及学校开展对报废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类等无形资产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 广州大学仪器设备报废鉴定表(单价10万以下)

附件2 广州大学仪器设备报废鉴定表(单价10万以上)

 

附件1

广州大学教学科研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

(单价10万以下)

 

**单位报废设备合计

/

金额:  

明细见附单

资产报废的原因

 

使用情况及效益概述

 

鉴定小组意见

 

 

姓名

职称

本人签名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部门公章)         

注:本表一式两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留存一份,使用单位留存一份。







 

 

附件2

广州大学教学科研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

(单价10万以上)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资产名称

 

总值(元)

 

资产编号

 

出产国别

 

型号

 

购置日期

 

规格

 

 

厂家

 

联系电话

 

使用情况概述

 

 

效益经验总结

各类效益总结一栏中,教学设备请着重描述学生受益情况,科研设备请总结相关研究成果。

 

 

申请报废理由

报废原因请有针对性的描述设备不能继续使用的现状及原因;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                           

 

专家小组名单

     

本人签名

 

 

 

 

 

 

 

 

 

 

 

 

 

 

 

 

 

 

 

 

 

 

 

 

 

 

专家论证意见

技术鉴定一般应对以下5个方面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查、测试,并做设备运行状况采访,考察其是否符合报废条件,最后签署技术鉴定结论。

1)设备主体结构的完整程度;

2)满足生产工艺性和运行可靠性的情况;

3)主要零部件的新旧程度;

4)设备技术先进性及其保持程度;

5)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能耗、环保水平。

 

专家(组长)签名: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部门公章)              

 

备注

“单价≥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报废处置,须填写本表并提供设备图片。

 










注:本表一式两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留存一份,使用单位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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