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归口管理,对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使用单位应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维护规程、保养维修制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仪器设备维持良好工况,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同时应控制维修费用,鼓励在保证安全性、可靠性的前提下,自行维修仪器设备。
第四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学校仪器设备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维修原则
(一)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仪器设备常态化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到人。
(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人员应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争取做到一般性故障自己解决。
(三)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坏随修,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进行。
(四)大型仪器设备(大于等于40万以上)应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加强预防,杜绝带病工作。
(五)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由供应商及时维修。
(六)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以上)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应按程序申请报废,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六条 维修经费
教学仪器设备属正常损坏的,原则上学校负责维修。
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由所属单位或科研团队维修,在新购大型仪器设备时应预留维护维修经费。学校为纳入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且考核优秀的科研大型仪器设备提供支持,根据当年学校维修专项经费的实际情况,分担不超过20%。
第七条 维修流程
(一)仪器设备维修均需通过学校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登记。
(二)维修审批
1.教学仪器设备
经费预计1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在资产系统中提出申请及建议维修方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审核。
经费预计1万元(含)以上,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及建议维修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2.科研仪器设备
经费预计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人或科研团队在资产系统中提出申请及建议维修方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审核。
经费预计3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人或科研团队提出申请及建议维修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使用单位审批。
(三)维修服务有关采购工作(即遴选确定提供设备维修服务的公司或机构)按学校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维修验收
一般类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其中由实验设备处指派维修的由设备使用人在系统中确认即可,外修设备由设备使用人和验收人员在发票签字即可。需论证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还需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表。
维修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监督验收。
第八条 维修设备验收后,使用单位均需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结账报销、维修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