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我校实验用房资源,提高实验用房使用效益,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各单位(学院、校管科研机构)实验用房实际情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有偿使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用房是指我校师生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地,不包括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行政人员使用的基本工作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教学课室、公共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用房实行定额配置,有偿使用。学校按照教学科研用房类别,对各单位实验用房实行量化管理、定额配置。各单位按照实际用房面积支付实验用房资源使用费,使用费来源为科研经费。
第四条 学校预留一定数量的实验用房用于周转,该类用房由学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五条 实验用房面积是指所使用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之和,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各楼栋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等面积不计入各单位的实验用房面积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实验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各单位(学院、校管科研机构)二级管理。
第七条 “广州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集中决策、宏观管理学校实验用房,主要负责全校实验用房的整体规划及调配;审定学校实验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实验用房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学院、校管科研机构)须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实验用房管理小组。根据学校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内部管理细则。
第三章 实验用房配置办法
第十条 学校对各单位实验用房分类核算,定额配置。
各单位实验用房定额面积M=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J+科研用房定额面积K+大型科研仪器补助面积Y+实验室开放奖励面积S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J=实验课用房面积J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面积J2
实验课用房面积J1=本科学生人数×实验教学系数×1平方米
实验教学系数见附件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面积J2按不同级别进行奖励。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500平方米;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面积8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科研用房定额面积K=研究生培养面积K1+科研奖励面积K2
研究生培养面积K1=(全日制在校硕士生人数+全日制在校博士生人数×1.5)×培养系数×1平方米
培养系数见附件1。
科研奖励面积K2按各科研平台的级别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2。科研平台级别以科研处认定为准。
第十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补助面积Y
按每台仪器设备补助10 平方米(单台占地10平方米以上,按照实际操作面积补助),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加入共享平台,开放共享使用;
(二)每年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合格(考核实施细则由实验室管理与设备处制定,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奖励面积S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鼓励校内各类实验室向全体师生开放,学校将根据论证后给予一定量的奖励面积。
实验室开放评审细则由实验室管理与设备处制定,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实验用房定额核算方法仅作为学校对各单位实验用房核算管理的分类方法,不作为各单位内部实验用房配置的标准。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用房收费标准:
(一)实际使用面积在定额面积以内的部分,不收费;
(二)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定额面积20%以内(含20%)的部分,每年240元/m2计;
(三)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定额面积20%并且不足50%(含50%)的部分,以每年360元/m2计。
(四)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定额面积50%以上的部分,以每年540元/m2计。
第十七条 实验用房有偿使用费由各单位统一向财务处进行缴纳。学校内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经学校批准已经安排的,按实验用房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实验用房有偿使用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可用于简易实验用房建设、租赁实验用房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每年核算一次,核算数据以上一学年数据为准。学校每年7月前完成各单位本年度定额面积的核算工作,9月按实际使用面积发放缴费通知单,10月完成缴费工作。
第五章 用房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各单位实验用房实行总量控制,下达实验用房核算定额面积。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内部实验用房管理方案,并做好本单位实验用房的清理、调整以及用房资源使用费的收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引进科研团队或高层次人才的实验用房,由相关单位自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用房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切实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房屋有偿使用费,逾期1个月未缴纳的,按每天0.2%加收滞纳金,逾期3个月未缴纳的,收回用房,并追缴有偿使用费和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未经广州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占用)实验用房,不得将实验用房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否则,没收违规所得,收回违规所涉及的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各类实验用房的功能,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核定的房屋用途。确需对房屋用途做出改变的,事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广州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批后,重新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不得利用实验用房从事污染环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围蔽走廊、门厅、通道等公共场所,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