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动物实验水平,适应教学、科学研究等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动物管理与应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验动物饲养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监督保证措施。
动物实验的应用
第五条 实验与研究应当根据不同目的, 选用相应合格的实验动物,普通实验动物(一级)只能用于教学实验和某些科研工作的预实验,并在合格的相应级别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内进行。
第六条 运输实验动物的器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系、不同等级的动物混装。
第七条 进行各种动物实验时,应当按动物实验技术要求进行,要善待动物, 手术时进行必要的无痛麻醉。
实验动物的处理
第八条 实验工作完成后,实验动物要及时清理,按有关规定做好卫生清洁、消毒和隔离掩埋工作,有条件的以高温焚化等方式处理。
第九条 实验动物发生异常死亡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实验动物烈性传染病时, 要立即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必须立即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格检疫、监护和预防治疗。
第十二条 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对饲养室内外环境要采取严格的消毒、杀虫、灭鼠措施;同时要封锁、隔离整个饲养区。解除隔离时应当及时进行消毒、杀虫及灭鼠处理,经检测无疫情发生和超过潜伏期后, 方可对外开放。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和参与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实验动物的基础知识,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单位领导组织本单位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