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时间:2018-04-2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的科学管理,提高其采购效率及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实验耗材及低值品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耗材及低值品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具体分类如下:

1、实验耗材,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易于消耗或不可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及打印纸、复印纸、碳粉、硒鼓、墨盒等物资。

2、低值品包含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下的非实验耗材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刀具、实验用的动植物、窗帘、被服等物资。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各种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示教模型、家具、风扇等物资。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科实验教学耗材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生人时数、学科及专业特点,按实验课需要分配到各学院、实验中心,由学院、实验中心根据教学和实验情况定额包干、专款专用,其使用应符合《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规程》规定。

第五条  科研用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由所从事的科研项目开支。对外服务用实验耗材及低值品,从服务收费中开支。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验收,入账审核及报废处置等工作,对各单位的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的采购和管理,负有监管责任。

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对各自经费管理范围内的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经费预算和资金支付,负有指导和审批等责任。

招标办会同设备处实施、管理批量集中采购、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及定点供应资格库采购工作。

监察处和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实验耗材及低值品采购、管理进行监督,防控廉政风险、促进廉政建设。

第七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及科研机构等用户单位是实验耗材及低值品采购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其申请与审批、采购、实物验收、出入库登记管理、使用、保管、财务报销、信息公开等工作,每个季度汇总、公示完整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并报设备处备案

各单位和各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完善日常管理。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的采购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的使用台账,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物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

项目(课题)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是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其采购、财务报销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管理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的采购应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过度购置。

学校加强采购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优化采购方式,实现采购过程公开、留痕、高效的“阳光采购”,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发展需要。

第九条  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的采购按照《广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根据购置经费来源及品目分类,采用不同的方式采购,逐步纳入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管理。

1、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单价或批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使用科研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校内集中采购或校内零散采购。

2、单价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使用科研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各用户单位可通过学校定点供应商、电子商城、线下自购等途径自行采购。

第十条  对品种集中、经常使用、采购量大的实验耗材,学校进行定点供应资格库招标采购。定点供应服务品目中的实验耗材,原则上应通过定点供应资格库中的供应商采购。

通用类耗材原则上应通过学校办公用品与办公耗材定点供应服务供应商采购。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及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购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耗材及低值品采购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照《广州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采购实验耗材及低值品,要有报销单据与物品清单,验收人以实物核对单据,保证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的,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单价或批量总价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设备处不定期、随机抽查验收情况。单价或批量总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设备处会同用户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四条  实验耗材及低值品均属学校资产,未经办理验收及资产入库建账手续不能办理报销手续。入账审核要求:申报入账的报销单据中购置物品的清单或单价要齐全,报销单据与购置物品应相符,采购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单位主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经费负责人)签字须齐全。

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平台管理,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审核。采购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对验收、入账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实验耗材及低值品入账后,用户部门凭发票、验收入账材料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实验耗材及低值品采购应当符合学校经费支出管理规定,以公务卡结算或学校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结算,杜绝虚假交易。

 

第五章  报废及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对无法继续使用的低值品,各单位可随时向设备处提出报废申请,由设备处审核并处置,同时将审批及处置资料报送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低值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危险物品的废物,由设备处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回收处理。

 

第六章  纪律与问责

第十九条  实验耗材及低值品采购、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在实验耗材及低值品采购、使用和管理中,严禁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故意拆分交易、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采购管理;

2、向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和个人进行采购;

3、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交易;

4、谋取、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

5、通过采购向应当回避的特定关系人和关联企业进行利益输送;

6、违反规定将实验耗材及低值品擅自据为己有或故意损毁、灭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及学校规定采购、使用和管理实验耗材及低值品的,其损失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依法依纪依规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用户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及各自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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