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备案责任书)报备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中“实验室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评估对象包括所有在隶属于学校或者依托学校管理的实验场所开展的实验项目,包括:教学实验项目、科研项目、学生实验项目。
教学实验项目为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理工科专业新开实验教学项目;科研项目为我校教职工(含博士后和二级聘用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任务;学生实验项目包括在校博士生、硕士生论文开题后开展的实验项目和学生课外实验项目。
第三条 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化学安全、生物安全、用电安全、辐射安全、气瓶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分析(危险源可能对人身安全、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针对危险源拟采取的控制、防护措施;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等。
第四条 评估要求:
1.教学实验项目开(授课)课教师、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课外项目指导老师是实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分别填写《教学实验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表》、《科研项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学生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见附件1、2、3,相关附件可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下载)。
2.承担实验项目的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学院、中心、科研机构I类)是实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验室开展风险评估审核,填写风险评估意见后留存、备查,并在开展实验项目前报备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具体为:《教学实验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表》报教务处、《科研项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报科研处、硕士或博士开题报告的《学生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报研究生院、课外实验项目的《学生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报相应的主管部门。
3.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分别收集各单位提交的《教学实验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表》、《课外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科研项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和《学生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汇总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