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处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4-11-22点击数: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是学校资产管理的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仪器设备在使用、保存过程中,必然会因技术性能的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等原因而失去使用和维修价值。因此,对这一类设备必须进行报废处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5~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 无维修和使用价值的;

2、仪器设备损坏,维修费在仪器设备价值50%以上的;

3、仪器设备型号陈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制它用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5、技术落后、耗能高(高于国家标准15%以上)、效率低、已被淘汰的设备。

第二条 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

1、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广州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下称《鉴定表》)一式两份;

2、院(系、部、中心)组织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经院(系、部、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及盖章后,报设备处;

3、报废仪器设备根据价值分级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批;

①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品由实验室主任和院(系、部、中心)领导审批后报设备处调整帐目。

②单价800元~10000元设备由学院组织三人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设备处审核。

③单价10000至50000元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根据仪器设备的贵重情况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审核,报设备处处长和主管校长审批。

④总值在10万元以上(或单台5万元以上),报财务处备案,由设备处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报主管校长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有关的文件与仪器设备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三条 帐、卡与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批准报废仪器设备由所在实验室管理人员持卡和《鉴定表》到设备处核对注销设备帐和卡片。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已报废物资,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由设备处组织回收、管理和处理。各单位对报废仪器设备有要求拆其中某些部件使用的,要在申请表中注明,以便优先予以考虑。

3、报废的仪器设备需转让或出售时,逐件估价并汇总造册报主管校长审批,所得收入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用于购买或维修仪器设备。

时间:Nov 22, 2014 11:12:00 AM

上一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填写要求

 Copyright©广州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邮编:510006  地址: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行政西楼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