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作者: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时间:2018-04-20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20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含各种训练室、操作室,不含实习基地)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实验室在校、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委派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给予协助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队伍建设、实验设备经费划拨、设备采购、仪器设备管理以及宏观管理等工作。

教务处主要任务是进行实验教学管理,包括审批实验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的研究,检查督促教学单位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等。同时参与制定和论证学校教学实验室发展与建设规划,学校优秀实验管理员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提供和审核上报的报表中有关实验教学的数据。

科技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学校科研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管理科研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保证配套科研经费有一定比例用于购置实验室设备。

人事处的主要任务是核定各实验室实验人员的编制,审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资格,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标准对实验员进行年度考核。

 保卫处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实验教学环境的安全问题,对剧毒品、易燃易爆品、贵重金属、放射源等物品的管理进行监控。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贯彻落实。

    (三)组织制订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   

    (四)组织制订、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配合人事、教务等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定岗、培训、考核、调入、调出等工作。

(六)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

(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

    (八)做好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及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向上级部门上报各类实验室建设的统计报表。

(十)负责实验室的评估、经验总结交流和先进表彰的组织工作。

(十一)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大型仪器购置、设备经费分配等重大工作进行指导和论证。

第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所、中心)应确定一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所长、中心主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研究所、中心)领导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院的实验室工作,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按下拨的材料费组织好低值易耗材料的采购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培养人才目标,制定建设规划工作,并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和选修实验。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以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四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提倡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服务社会,对外开展实验、化验、分析、测试、计量、计算、维修等服务业务。所得收入按学校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套、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

第十七条  每个实验室设主任1人。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实验室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校直属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直接聘任。学院(研究所、中心)级实验室的主任由所在学院提名,人事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统一发文聘任。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领导和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安排实验人员的日常工作,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规划,实验室发展规划和人员培训计划。

    (三)严格执行和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制定本室人员的岗位职责。

(五)拟定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材料的采购和设备维修计划

(六)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七)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校内学习为主。实验室人员在政治、生活等方面与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原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考核结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的设置、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实验室按功能分为两大类:教学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学研究实验室。在教学实验室中,又按课程分为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一般实验室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价值一般不少于30万元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2名以上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合并、调整与撤消必须由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制定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会签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依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制定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要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实验室的建设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要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勇于开拓,通过与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的联合,多渠道、多形式的引进资金,共建、联办、合办联合实验室,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高等学校专业课实验室评估标准》。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经常检查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验室的办学条件与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采购与管理,按《广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州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广州市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得在实验室从事违法实验及其它违法行为。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不能随意排放超剂量的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完整,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信息,为以后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试行)》(广大〔2002〕234号文)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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